工程建设项目收费其他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 号 2018 年 4 月 12 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 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 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 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 6 年内, 延长至 10 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 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 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 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 关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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