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收费其他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 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71 号 2012 年 9 月 18 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49 号)的要求,现就 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 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 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 取的费用) 。 三、取消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中央财政将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 行职责。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票据 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规定管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 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收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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