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服务 48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32 号 2014 年 12 月 1 日) 外交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决定放开部分由我委实施政 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 7 项专业服务价格 (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签证。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部授权的单位收取的 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 国签证申请表费。其中,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领事认证,其收费按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二)证件密钥服务。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原居民身份证密钥管理中心)收取的密钥加 载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核心技术中心收取的出入境证件密钥技术服务费。 (三)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海关总署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包括其 所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或统计学会)收取的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 (四)商标注册等认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商标注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单证 认证费,不可抗力证明书费。 (五)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取的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 调解费。 (六)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 7 项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相关专业服务单位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要建 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 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 价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服务价格文件, 依法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 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上述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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