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投资财务与工程价款结算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 号 2004 年 10 月 20 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 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 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 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 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 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 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 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 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 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 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 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 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 于合同金额的 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 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 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 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 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 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 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 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 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 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 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 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天内,发包人应按 不低于工程价款的 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 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 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 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 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 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 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 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 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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