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石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石化能〔2015〕248 号 2015 年 4 月 16 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 《中国石化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 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 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指用能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本办法所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的机构。 1.2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国家推广的节能技术改造模式,是中国石化实施绿色低碳战略的重要 举措,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技术风险,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有效手段,是企业优化资 产结构的有效途径。 1.3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主渠道的补充手段。对于技术成熟、投资回报率高 的项目应走投资主渠道。 1.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用好政策、突出效益”的原则。同时, 必须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与之相关的设备及设施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1.5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类型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其合同格式、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 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以及中国石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1.6 年节能量 100 吨标准煤(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 500 吨标准煤)至 10000 吨标准煤的项目 可以纳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范围。 2 职责与分工 2.1 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的宣贯和培训·负责对总部有 关管理部、事业部(专业公司) (以下统称总部有关部门)和企业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2 集团(股份)财务部负责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指导企业完善相关资产管 理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435 2.3 科技部负责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对在中石化系统内首次应用技术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 方案进行审核。 2.4 总部事业部(有关管理部、专业公司)是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本板块合 同能源管理工作计划;负责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审批、监督和考核。 2.5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履行职责。 2.6 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合同期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管理,并 参照中国石化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协助 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2.6.1 负责提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6.2 负责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2.6.3 负责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确保安全、环保符合标准、规范和相关制 度要求。 2.6.4 负责按中国石化标准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物资采购质量要求,并按照中国石化相关制度 和规范,对物资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2.6.5 负责合同期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全、环保、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2.6.6 负责合同期满后,根据合同约定,接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和运行、检维修管理。 2.6.7 负责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确认。 2.6.8 负责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以及合同的履约。 2.7 节能服务公司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和实施主体,也是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环保、 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 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用能单位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规章制度。 3 项目实施范围 3.1 符合以下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 3.1.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申报手续完备,无安全、环保隐患。 3.1.2 无重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1.3 项目涉及系统、流程或装置的用能计量器具齐备,项目实施前已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制 度。 3.1.4 项目能耗基准与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3.2 对于列入未来可以预见的升级改造项目,不适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 4 项目立项、审批与实施 4.1 用能单位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优先选择既具备国家备案资质,又拥有专有技术的节能服务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路线属于专有技术的,用能单位按照管理流程,指定开展合作的节能 服务公司。 436 同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多家节能服务公司均具备条件的,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开展合作的 节能服务公司。 4.2 用能单位向主管的总部有关部门上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请示。 4.3 科技部会同总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在中石化系统内首次应用的节能技术。 4.4 总部有关部门根据板块业务划分和专业管理范围,对用能单位上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 行审批,并同时抄送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备案。资产管理与专业化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批 中职责确定原则为:资产权属明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审批,业务管理 部门或专业化管理部门参与会签;资产是托管关系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资产受托部门牵头审批, 资产委托部门参与会签。 4.5 用能单位根据总部有关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批复意见,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合同,并经本单位审计、法律等有关部门审核。 4.6 用能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满足项目 实施的安全、环保等必备的工作条件。 4.7 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负有项目运行、维修及安全、环保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4.8 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内容及技术方案,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期内承诺的节能量,同 时分享合同期内获得合理效益。 5 节能量与分利机制 5.1 能耗基准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负责能耗基准数据的测量和确定,并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 行能耗基准数据的复核和审查。 5.2 节能量确认 具备国家或地方政府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以实测为主和准确性、完整性、透明性 的原则,开展节能量测量及验证。能耗基准、节能量检测和节能效益需获得相关方认可。 5.3 能源价格确定 在合同期内,能源价格有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确定;无政府指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价格,并报集团(股份)财务部备案。 5.4 效益分成 5.4.1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谈判确定效益分享模式、分成 比例和效益分享期限。 5.4.2 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按照节能项目所对应的装置成本中心进 行归集,计入当期节能措施费-合同能源节能服务费。 5.5 合同期内项目调整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充分考虑在合同履行期内,项目涉及产能、 工艺、流程调整变化的可能性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约定。 如合同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影响项目运行的、未预见的产能、工艺或流程改、扩建,用能单位 437 应及时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协商解决。 5.6 合同期内项目风险控制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法律责任、保运以及技术服 务等条款,控制项目风险。对因项目技术、运行、设备等出现问题造成装置停车、减产等损失,要 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6 优惠政策与财务资产 6.1 财政奖励的范围、要求、标准及不予支持的领域等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0〕249 号) 、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 改办环资〔2010〕2528 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 92 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6.2 项目设备折旧方式、财务处理及税费计算等按照《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 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6.3 合同期满后,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会计手册相关规定,做好 资产转移。 7 检查与考核 7.1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及地方 相关政策法规或违反中国石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并限期整改。 7.2 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考核总部有关部门,事业部、有关管理部、专业公司考核企业,定 期通报工作进度和考核结果。 8 附 则 事业部、有关管理部、专业公司负责制定本板块(或业务范围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 则》,并报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备案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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