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管理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化建〔2018〕263 号 2018 年 7 月 4 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建设王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中国石化)工程 建设项目和大检修项目中的工程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采购活动当事人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化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1.2 术语和定义 1.2.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1.2.2 本规定所称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 ,是指覆盖 中国石化全系统,由监督管理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组成,为工程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在线交易服务, 实现在线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其中电子交易平台国家认证名称为“中国石化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 ,认证网址为:https://ebideling.sinopec.corn 1.2.3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 服务。 1.2.3.1 本规定所称工程,即建设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 固定资产,包括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等。 1.2.3.2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 设备、材料等。 1.2.3.3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各类服务。 1.2.4 本规定所称大检修项目是指列入事业部年度检修计划的全厂、成系列装置、使用修理费且 不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停工检修项目。 1.2.5 本规定所称一类、二类、三类项目,是指根据各业务板块特点,按照投资额大小划分的项 目类别,具体分类按照《中国石化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确定。 1.2.6 本规定所称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经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列入总部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大修改造项目名单的项目。 1.2.7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具有项目采购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采购人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称为招标人。 1.2.8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包括各类承包商、服务商(以下统称承包商) ,是指参加工程采购活 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商依照本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称为投标人。 1.2.9 本规定所称工程采购,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和大检修项目中的工程和服务,采购人按照规定 的方式和形式,择优选定各类承包商的活动,包括工程分包发包活动。 1.2.10 本规定所称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进行工程采购时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中国石化工程采 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 竞标采购、竞价采购和独家谈判采购。 1.2.10.1 本规定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资质、 业绩等条件(以下统称资格)符合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1.2.10.2 本规定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 3 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 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参加投标。 1.2.10.3 本规定所称竞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按本规定组建评审小组,与 2 个及以上的符合资格 条件的承包商可以就采购工程、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谈判,承包商按照本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 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1.2.10.4 本规定所称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按本规定组建评审小组,邀请 3 个及以上符合资格 条件的承包商参与采购活动,向承包商发出采购文件,要求承包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 人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1.2.10.5 本规定所称独家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通过谈判从某一特定承包商处 采购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 1.2.11 本规定所称采购形式,是指为实现采购目标而采用的形式,包括单一项目采购和框架协 议采购。 1.2.11.1 本规定所称单一项目采购,是指针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或服务,按照本规定要求 的程序择优选定承包商的采购形式。 1.2.11.2 本规定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一个采购主体集合多个工程项目中相类似的工程采购 需求,按照规定程序一次性完成采购活动,择优选定承包商,签订具有时效、价格、份额约束力的框 架协议,并按照实际需求时间组织履行框架协议项下相关合同标的的采购形式。 1.2.12 本规定所称工程采购方案,是指针对一个工程项目或一次框架协议采购活动,以其技术 经济、管理特点、条件和功能、质量、价格、进度需求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编 制的项目采购活动策划方案。 1.2.13 本规定所称采购项目,是指组织实施一次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全流程的基本单元,可 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标段。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也称招标项目。 1.2.14 本规定所称采购项目计划,是指根据工程采购方案编制的用于指导和控制采购实际工作 的执行文件。 1.2.15 本规定所称标段,是指根据实际需要,根据一定的约束条件及标准,对采购项目构成内 容进行合理划分,成为最基本的交易管理单元。 1.2.16 本规定所称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工程、货物和 服务。 1.2.17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为立项所做的各类服务,包括选址性勘察、各类工 程评估等服务。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控股、合作主导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 工程项目和大检修项目中的工程采购活动。 1.3.2 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建设的工程项目,其所在国家 或地区有工程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法律规定进行工程采购;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没有 工程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1.3.3 中国石化工程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海上)建设、油(气)储运设施、新能源地面建 设、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加油(气)站、民用建筑等及其公用和配套工程。 1.4 招标基本要求 1.4.1 必须招标的范围、标准和情形 1.4.1.1 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评估、项目管理、检测监测、造 价咨询、招标代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勘察、设计、监理、评估、项目管理、检测监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评估、项目管理、检 测监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4.1.2 工程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采用框架协议采购形式的; (2)建设单位依据本规定终止招标程序转为非招标程序或直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选定承包商, 并且未在合同约定分包商的,该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发包时,分包项目属于本规定 第 1.4.1.1 条要求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 (3)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服务,属于本规定第 1.4.1.1 条要求的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 所称暂估价,是指建设单位进行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 服务的金额。 1.4.2 可以不招标的情况 1.4.2.1 依照本规定第 1.4.1 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为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 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已建成工程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工程功能配套性; (7)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且没有限制公平竞争情形的; (8)符合直接签订框架协议项下合同条件的; (9)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4.2.2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以及为工程项目投产试运行、竣工验收所做的各类评估、培训、试车 保运等服务,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选定承包商。 1.4.2.3 大检修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选定承包商。除本规定第 1.5.2.4 条 以外,还可以按照“谁建设,谁检修”、 “谁维保,谁检修” 、 “谁改造、谁检修”的原则,采用独家谈 判采购方式确定承包商。 1.4.3 招标方式适用条件 1.4.3.1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况。 1.4.3.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每个标段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 3 个及以上,其中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邀请招标项目,总投标人数量还应当大于中标人数量 2 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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