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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 国务院关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 号 1996 年 8 月 2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试行资 本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1996 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 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 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 括外商投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 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 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 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 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 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 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方式抽回。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 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 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 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 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 “拨改贷”和经营性 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 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 (二)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 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 的资金; (三)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四) 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四、投资项目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 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35%及以上; 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5%及以上; 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为 20%及以上。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 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五、对某些投资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 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行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 本金。 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八、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 括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各出 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有资本金 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以经批准调整后的概算为基数,相应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各出资方应增加的资本金。实行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 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 批单位批准。 九、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 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 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 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 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将已存入银行的 资本金挪作它用的,在投资者未按规定予纠正之前,银行在停止对该项目拨付贷款。 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 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十、对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 的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补报有关资本金方面的材料。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 工报告的投资项目,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资本金,并补报有关资本金落实情况的材料,重新编报 开工报告;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涉及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的有关问题,由国家经贸委负责 解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资本金制度试行期间要检查监督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 验,以便在试行一段时间后,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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