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项目)投资补助、 贴息和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5〕45 号 2015 年 4 月 30 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充分发挥中 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 号)和《中 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2015〕525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加强项目监督 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项目审批条件,强化源头把关 各单位申报的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 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科学合理布局。对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后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将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对于未 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擅自组织开工的,将立即中止项目建设,取消中央投资,并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透明公开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 各项建设预备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明确项目落地实施、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与拨付等综合保障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管控项 目开工建设条件,对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建设内容,一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 标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投标。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制定招投标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在建巡查,重点对各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执行、招投标和 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处理,并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依法考核项目建设效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对年度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 整,属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应当予以上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验收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将 组织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并以专家组书面 意见作为项目效果考核的主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监管考核结果,对项目实施规范、建成效益明显和投资计划执行时效 性强的单位,在安排投资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项目管理混乱和计划执行不力的单位,将纳入信 用记录“黑名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扣减、收回、暂停中央投资或一定时期不再 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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