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和使用权及出让金、契税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字〔1995〕10 号 1995 年 1 月 2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 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 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 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 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 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 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 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 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 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六、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 于次月五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 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土地部门 存档;第二联和第三联报送财政机关。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 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金库,由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管理情况,专项使用。 七、“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 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并发放。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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