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营改增”税收规定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 号 2016 年 4 月 2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 2016 年 5 月 1 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 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 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 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 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精 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二、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全面 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 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 案,强化风险防控,出现问题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 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 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 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 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 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 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 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 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 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 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 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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