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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营改增”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 号 2016 年 4 月 2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 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 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 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 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 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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