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投资费用项目组成 和基本建设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摘要)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 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 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1 总 则 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 次修订。1982 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 58 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 20 世纪 70 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列修订。1995 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 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 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 1982 年 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修订。2005 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GB/50353-2005)。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范围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 术 语 2.0.1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 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 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 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 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 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 平交通空间。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 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雨篷(悬挑雨 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 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 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 的部位。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 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 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 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 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 建筑物。 2.0.26 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 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 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 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 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 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 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 3.0.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 1。(图略) 1--围护设施;2--围护结构;3--局部楼层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 范围和对应规则。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 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 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 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 3.0.26 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 3.0.19 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 3.0.18 条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 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 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 等)。 地下室出入口见图 2。(图略) 1--计算1/2投影面积部位;2--主体建筑;3--出入口顶盖; 4--封闭出入口侧墙;5--出入口坡道 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 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 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 3。(图略) 1--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9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 4。 1--栏杆;2--架空走廊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 5。(图略) 1--架空走廊 3.0.10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 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 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4 檐廊见图 6。(图略) 1--檐廊;2--室内;3--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4--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 3.0.15 门斗见图 7。(图略) 1--室内;2--门斗 3.0.16 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 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 等于 2.10m 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 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3.0.18 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本次修订后条 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 ,与其他正常平楼层 按层高划分不同, 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 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 奇、特,造型越来 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 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筑面积。 斜围护结构见图8。(图略) 1--计算1/2建筑面积部位;2--不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19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 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 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图略) 1--采光井;2--室内;3--地下室 3.0.20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 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 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 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 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 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 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 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 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 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 ,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 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 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 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 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图略) 1--墙体;2--粘结胶浆;3--保温材料;4--标准网;5--加强网; 6--抹面胶浆;7--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3.0.25 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 变形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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