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和来华工程技术人员费用管理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印发 中国石化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石化财〔2015〕38 号 2015 年 1 月 22 日) 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珂办法(试行) 1 总体要求 1.1 因公临时出国(境)指境外停留时间在 90 天以内(不含 90 天)的因公出国(境)。 1.2 总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强化预算约束, 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范因公临时出国 (境)费用管理。 2 预算管理 2.1 总部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实行计划和预算双重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 产经营、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计划, 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预算。 2.2 各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费 用预算,经集团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党 组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3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未列入计划、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出国(境)任务原则上不得上报。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无法预测的,应说明原因,按规定程序事前报批。 3 费用管理 3.1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3.2 国际旅费 3.2.1 国际旅费指从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的旅费。 3.2.2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通过中国石化指定机构统一订购国际机票。 3.2.3 团组应根据批准的在外活动日程,选择经济、合理、安全的出行路线,原则上应优先选 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 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3.2.4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无特殊原因,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3.2.5 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 商务座;副局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其中正处级及 50 岁 (含)以上副处级人员连续飞行时间达到 6 小时的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 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 的舱位。 3.2.6 副局级及以上人员所乘航班不设公务舱或公务舱客满的,经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批 准后可提升舱位。其他特殊情况须单独申请,经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升舱位。 3.2.7 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 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3.3 住宿费 3.3.1 住宿费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3.3.2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 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或按照包干标准领取费用、 包干使用(标准详见附件)。 住宿费原则上先由出国(境)人员使用自有信用卡支付,回国(入境)后凭酒店正规发票和信 用卡支付单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据实报销。确因特殊情况所住酒店无法使用信用卡或超过信用 卡交易限额的,可提前申请借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现金或旅行支票。 选择按照包干标准领取费用、包干使用的团组,由接待方提供住宿或支付酒店费用的,其领取 的住宿费须交给接待方。接待方应按照标准收取并出具凭据,不得将部分或全部费用返还个人或挪 作他用。完全由接待方无偿提供住宿的,团组不再按包干标准领取住宿费。 3.3.3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 定或推荐酒店,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随《因公出国 (境) 任务请示》报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3.4 伙食费和公杂费 3.4.1 伙食费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指出国(境)人员 在国(境)外期间的交通、邮电、办公用品、行李托运、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3.4.2 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 国国境之日计算。(标准详见附件) 3.4.3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境)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团组统一 掌握,包干使用。 3.4.4 接待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 食费和公杂费。 3.5 其他费用 3.5.1 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保险、防疫、国际会议注册及礼品费等。 3.5.2 团组自行交纳签证费用的,经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后报销,其中办理落地签证交 纳外币签证费用的,回国(入境)后折合成人民币在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据实报销。 3.5.3 出国(境)人员须在出国(境)前统一在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指定机构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不保险、不派出。 3.5.4 根据到访国要求,团组赴疫区国家需接种疫苗的,防疫费用在派出单位报销。 3.5.5 参加国际会议的团组,应提前申请注册费用,并尽可能在最优惠时间范围内进行注册, 经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后据实报销。 3.5.6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 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派出单位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 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礼品费用在派出单位报销。 4 领汇及报销鹤 4.1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须在集团公司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统一领汇。 4.2 团组须于出国(境)前 3 个工作日内,由团组外汇保管或记账人员携带出国(境)任务批 件、护照、机票行程单到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领取出国(境)费用。因故取消出国(境)任务 的,须及时退还已领取的外汇。团组未经批准在出国(境)前未领汇的,团组回国(入境)后不予补 领汇。 4.3 出国(境)团组须在回国(入境)后 5 个工作日内,到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办理报销 手续。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将不再受理相关组团单位新的出国(境)任 务。 4.4 团组报销时,须凭有效票据和报销单办理,同时须出示护照出入境记录。各种报销凭证须 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团组长和经办人签字。除事先报外事局(港澳台办 公室)批准的超标旅费和住宿费外,其他超过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4.5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统一在管理费用项下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中列支,不允 许在其他成本费用项目下列支。其中,股份公司 8 家直属研究院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出国(境)费 用列入科研项目成本外,其余部分列入管理费用项下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中。 5 监督检查 5.1 各单位应规范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管理,监督本单位人员遵守财经纪律,外事 局(港澳台办公室)、集团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监察局和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因公临 时出国(境)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组团单位应对出国(境)团组进行包括财经纪律等内容的团组行前外事教育。团组长是团 组遵守财经纪律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出国(境)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 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其他 6.1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费用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6.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外事局(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7 附件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每人每天 序号 国家(地区) 币种 住宿费 住宿费包干 伙食费 公杂费 一 亚洲 1 蒙古 美元 90 70 45 30 2 朝鲜 美元 90 70 30 30 3 韩国 美元 160 130 65 30 4 日本 日元 18000 15000 9000 4000 5 缅甸 美元 90 70 45 30 6 巴基斯坦 美元 100 80 25 25 7 斯里兰卡 美元 110 90 30 30 8 马尔代夫 美元 160 130 40 30 9 孟加拉 美元 150 120 45 35 10 伊拉克 美元 170 140 45 35 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200 160 45 35 12 也门 美元 90 70 45 30 13 阿曼 美元 150 120 45 35 14 伊朗 美元 95 80 45 35 15 科威特 美元 200 160 65 35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180 150 65 35 17 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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