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和计费管理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人身意外及雇主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石化炼化工程外〔2015〕175 号 2015 年 8 月 24 日)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境外子 (分〉 公司: 现将 《中石化炼化工程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人身意外及雇主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人身意外及雇主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人身意外及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外派人员保险)、紧急救援,是 指派出单位为长期外派人员、临时出国(境)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及雇主责任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 1.1.2 长期外派人员是指公司总部、子(分)公司所属境外机构及项目派出人员,包括公司从 国内派出员工和从国内临时聘用人员,以及通过劳务中介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1.1.3 临时出国(境)人员是指公司总部、子(分)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1.2 外派人员保险管理基本原则是对外派人员实行集中保险,统一保险标准、有效控制保险成 本、及时分散转移风险、达到便捷高效的规模效益。 1.3 外派人员保险具体做法是统一投保、集中管理和分别缴费。除所在国法律及项目合同另有 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额外购买商业类人身意外保险。 1.4 各派出单位须为所有长期外派人员、临时出国(境)人员购买人身意外及雇主责任保险和 紧急救援服务,严格实行“不投保不外派”制度。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国际业务部(外事管理部)负责外派人员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2.1.1 负责组织协调外派人员保险管理工作。 2.1.2 负责组织协调外派人员保险费的支付工作及保险理赔工作。 2.1.3 负责公司总部临时出国(境)人员保险费及其紧急救援服务费的代收代付工作。 2.1.4 负责外派人员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相关数据维护。 2.2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2.2.1 负责组织协调紧急救援工作。 2.2.2 负责出险后与所在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联络办)的协调与 联系。 2.2.3 负责不定期组织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管控、风险转移和保险专业知识及 保险市场动态等方面的培训、交流工作。 2.3 各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外派人员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费用的支付工作。安全、外事和 财务部门是外派人员保险和紧急救援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各派出单位应设置 专门岗位负责外派人员保险和紧急救援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2.3.1 负责按照要求提供外派人员保险投保信息及紧急救援申报信息,并定期上报人员的变更 信息。 2.3.2 负责本单位外派人员出险后的内部跟踪和处理,按照要求及时向出单保险公司、保险经 纪公司提供出险情况和保险索赔的有关资料并积极协助配合索赔工作。 2.3.3 负责本单位外派人员出险后紧急救援的组织、跟踪和处理工作。 3 外派人员保险及紧急救援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外派人员保险管理内容统一集中安排的外派人员保险保障包括:意外残疾、烧伤和身 故、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医疗运送及送返、遗体送返及丧葬费用 和疾病身故、全残保障、雇主责任等。扩展承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以及任何形 式的恐怖分子行为和食物中毒等责任。 3.2 紧急救援管理内容 3.2.1 与紧急救援服务公司的签约工作统一组织进行。紧急救援的服务期限与保险期限一致,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紧急救援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3.2.2 境外紧急救援服务包括医疗转运、送返和安全撤离。 3.2.2.1 医疗转运是指紧急救援服务公司在接到要求后,安排患病人员乘坐空中(地面或水上) 交通工具送至可以提供必要医疗护理服务距离最近的医疗机构,并在途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必要 的通讯服务(距离最近的医疗机构可能位于患病人员的祖国或派驻国以外)。 3.2.2.2 送返是指在医疗转运之后安排患病人员送返其祖国或派驻国,以便接受后续的住院治 疗或者康复治疗。 3.2.2.3 安全撤离是指当遭遇境外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或要求紧急救 援服务公司提供安全撤离服务,费用由相关企业支付。 3.3 外派人员保险及紧急救援工作程序 3.3.1 外派人员保险投保、紧急救援服务会员资格的取得 3.3.1.1 长期外派人员由派出单位通过外派人员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投保信息,办理投 保及日常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3.3.1.2 临时出国(境)人员保险投保在集团公司外事局统一办理,各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临 时出国(境)人员及时投保,尤其对不在集团公司外事局领汇、证照统一保管或自办签证的临时出 国(境)人员不能漏保。各派出单位应及时将保险确认书提交集团公司外事局。未按规定及时投保 的,相关责任由派出单位承担。 3.3.1.3 各派出单位报送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信息由保险公司负责提供给紧急救援服务公司, 获得紧急救援服务会员资格。 3.3.2 费用核算与支付 3.3.2.1 各派出单位要按照资金管理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费用付款审批 手续,费用列入成本(费用)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3.3.2.2 保险费的支付 (1) 长期外派人员保险费支付 ① 各派出单位按照投保时确定的人数,以投保单上列明的保险费数额,在保单生效 60 日内向 指定的保险公司支付全年保费。 如需分开出具发票,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② 日常人员增减变动所产生的应缴(退)保费按实际承保天数乘以日费率在年底或项目完工时 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2) 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保费由集团公司外事局按出国(境)人员实际出国(境)天数乘 以日费率代收代付,每月结算支付 1 次。 3.3.2.3 紧急救援服务费的支付 (1)长期外派人员以投保时的人数缴纳全年服务费用,日常人员增减变动所产生的应缴(退) 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乘以日服务费在年底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如需分开出具发票,可向紧急 救援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2)临时出国(境)人员紧急救援服务费由集团公司外事局根据实际人数每月结算 1 次。 3.3.3 外派人员保险索赔 3.3.3.1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 30 天内提出,并将出险情况通知出单保险公司 和保险经纪公司。 3.3.3.2 请求赔偿时应提交具体索赔文件资料。 3.3.3.3 出险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协助配合安全、外事和财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 托人和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现场查勘,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3.3.3.4 各派出单位收到保险理赔款后,原则上应全额将赔款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受益人。 3.3.4 紧急救援的申请及组织实施 3.3.4.1 为保证紧急救援服务的顺利实施,各派出单位应向紧急救援服务公司及时提供紧急救 援服务授权人名单,并报公司国际业务部(外事管理部)和集团公司外事局备案。授权人如有变化, 应及时更新,并直接报送紧急救援服务公司,同时抄报公司国际业务部(外事管理部)和集团公司 外事局。各派出单位授权人一般由境内和境外授权人组成。境内授权人主要为各派出单位境外公共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境外授权人应为境外机构、项目负责人。 3.3.4.2 境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医疗救治、医疗转运、遗体送返和安全 撤离等〉,由各派出单位授权人直接向紧急救援服务公司提出申请。 3.3.4.3 各派出单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和外事部门应负责监督、指导按《中国石化国际 SOS 救援服务会员手册》和《中国石化国际 SOS 救援服务会员卡》的使用。 3.4 外派人员保险及紧急救援管理要求 3.4.1 公司总部和子(分)公司可根据人员派往国家(地区)风险状况和需求,调整人员保险 责任限额。 3.4.2 集团公司外事局对出国(境)人员审批时,会明确要求应参加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统一 保险和购买紧急救援服务。 3.4.3 凡不执行本办法,未经统一批准安排的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确 因特殊原因需安排的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在事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付款,并将有关 资料报公司国际业务部(外事管理部)备案。 3.4.4 各子(分)公司在境外工程项目分包时,必须要求中国石化系统外分包商为其雇员购买 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其所附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不纳入中国石化统一保险和紧急 救援服务范畴。 3.4.5 外派人员回国后应按入境时间及时终止保险保障及紧急救援服务,保险责任具体终止时 间为入境当日 24 时,因赔偿需要的可特殊处理。 3.4.6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所在国(地区)要求,为境外雇佣员工购买所在国(地区)法律 要求的各种保险。 3.4.7 外派人员保险及紧急救援服务协议、保险单以及各单位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承保保险 公司、紧急救援公司和经纪公司之间来往的传真件、函件和电子邮件等均要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3.5 关于分包商外派人员的保险和紧急救援服务 3.5.1 所有派往境外机构、项目的分包商员工必须按照要求在国内购买出国(境)人员人身意 外伤害险,严格实行“不上保险不派出”制度。雇主责任险由分包商自行选择购买。分包商购买保 险时,可根据情况通过中国石化员工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购买,也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但保额 标准不得低于公司外派员工的保额标准。如在中国石化员工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购买,由分包商使用 单位商定具体操作事宜。 3.5.2 分包商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分包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分包商应将保费 凭据和保险协议以扫描件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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