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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和计费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号 2015年 7 月2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 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 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 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 6 至 9 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 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 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 9 个月的 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 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 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 3 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 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 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 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国务院降低生育保险 费率措施。实行省级统筹且基金结余超过 9 个月的省(区、市),应于 9 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 费率的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 8 月底前制订本 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 区应于 9 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 10 月 1 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 省(区、市)应于 9 月底将上述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 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 号 20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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