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保险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境外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石化财〔2016〕456 号 2016 年 9 月 2B 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境外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境外保险管理办法 1 境外保险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及各所属控股公司 (以下统称各单位或投保单位)在中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所有商业保险业务。 1.1.2 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针对境外财产、工程及人员等购 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 保险、工程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1.2 主要管理原则 1.2.1 业务归口管理原则。 1.2.2 集中管理原则。 1.2.3 规范操作、控制风险原则。 2 主要职责 2.1 集团公司财务部作为集团公司保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保险业务统一规划、 制度制定及业务监管。 2.1.1 负责确定合作保险供应服务商(首席)选聘范围。 2.1.2 负责管理和监督各单位保险制度、业务规范、集中管理等实施情况。 2.1.3 负责对各单位的年度投保计划进行审批。 2.1.4 负责考核评价中石化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保公司)相关绩效指标。 2.1.5 负责审批自保公司制定的境外业务投保、理赔、风险查勘、海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等相 关细则。 2.1.6 负责审批自保公司年度风险查勘计划。 2.1.7 负责协调各单位、自保公司、中石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外部保险供应商的保险行为关 系,解决突出问题和争议。 2.2 自保公司是集团公司授权的实施境外业务保险集中统筹和运作的管理平台。 2.2.1 负责境外业务投保、理赔、风险查勘、海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细则起草修订工作。 2.2.2 负责境外业务保险集中统筹,包括制定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市场、保险采购、优化保单 条款、价格谈判、保单出具等工作。 2.2.3 负责牵头组织保险理赔工作。 2.2.4 负责制定年度风险查勘计划,组织实施查勘工作,出具查勘报告。 2.2.5 负责组织境外业务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 2.2.6 负责保存招投标资料、保单、理赔等相关保险档案。 2.3 各单位是保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险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和索赔管理等。 2.3.1 各单位财务部门为本单位及所属分(子)公司保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保险管理专 人或专岗负责本单位保险管理相关工作。 2.3.2 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投保计划。 2.3.3 负责提出保险需求,审阅保险条款,执行承诺条款和防范违约条款。 2.3.4 配合自保公司办理保险采购业务。 2.3.5 负责保险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保险信息管理档案。 2.3.6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索赔流程及时报案,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和证明,提出索赔申请, 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3 主要管理内容 3.1 风险管理 3.1.1 各单位应加强保险相关的风险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和保险工作。 3.1.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险相关的风险信息管理档案,动态收集分析相关风险信息,提高风 险预测能力。风险信息主要包括:风险状况、投保、理赔情况及风险查勘报告等。 3.2 投保管理 3.2.1 投保单位 3.2.1.1 投保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编制年度商业保险投保计划,每年 11 月底前上报集团公 司财务部审批。集团公司财务部于 12 月底前正式批复各单位。 3.2.1.2 纳入年度投保计划的,除资源国强制、保险法律法规限制、资源国受制裁、合同条款 约束等特殊因素的保险,且自保公司确认无法参与的,由投保单位自行安排;其他保险由投保单位 提前 3 个月向自保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3.2.1.3 投保单位确定投保方案后,根据约定按时支付保费。 3.2.1.4 投保单位在新保单生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签署保单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 务部报告。 3.2.2 自保公司 3.2.2.1 自保公司收到投保单位投保申请后,组织保险安排,依据投保内容的风险特征、资源国 法律法规、保险市场状况及询价结果等完成保险方案设计,原则上 2 个月内应提交投保单位确认。 3.2.2.2 投保单位确认保险方案后,自保公司按时完成保单出具。 3.2.2.3 保费规模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保单,在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自保 公司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保险方案、选聘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承保市场、保 费构成、保单安排结构等。 3.3 索赔管理 3.3.1 保险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单位立即采取合理施救措施,及时通知自保公司和相 关保险经纪公司,尽快完成保险理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3.2 自保公司组织协调投保单位和保险市场的信息传递及资料分析等工作。自保公司对保险 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的案件,应明确拒赔依据,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协助投保单位采取法律 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3.3.3 投保单位应协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人进行现场查勘,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提 出可行的修复方案。 3.3.4 损失金额预计超过&XX>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赔案(所有投资方损失金额〉,自保公司 应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投保单位报告理赔进展情况。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各单位和自保公司应建立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 4.1.1 列入年度投保计划应保未保造成重大损失的; 4.1.2 已投保标的发生重大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XX>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 4.1.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影响保单效力,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 4.1.4 赔案发生 1 年以上,保险公司应赔未赔或未明确是否赔付的; 4.1.5 其他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 4.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将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责任人和 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4.2.1 各单位列入年度投保计划应保未保造成重大损失的; 4.2.2 各单位应向自保公司申报而未申报,擅自安排处理的; 4.2.3 因保费流失,保单失效、脱保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4.2.4 其他严重损害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 4.3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保险专项检查和工作抽查。监督检查重点包括:风险管理、保险 业务申报、投保、理赔、信息系统等。 4.4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纳入财务综合考评管理。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5 其他规定 5.1 安保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不适用本办法。 5.2 非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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