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保险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3〕137 号 2003 年 3 月 3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中央直管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1〕 625 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 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 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 8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8000 万元人民币),所有 者权益在 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500 万人民币) ,连续两年赢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 3000 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 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 4000 万美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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