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公路、桥梁、电站、港口、宾馆、住宅等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均可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 一、物质损失部分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 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 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 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 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 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 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 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 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 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 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 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 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 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 伤害和物质损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 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 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 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 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 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 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 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 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 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 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四、总除外责任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 费用 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 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 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 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2 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 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 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 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 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 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 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六、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 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 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 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 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 七、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 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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