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搜索
切换导航
首页
频道
能源造价
通用规范
知识分享
首页
能源造价
通用规范
知识分享
上传文档
我的文库
软件服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费用 国务院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 2001 年 11 月 15 日) (2001 年 11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 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 量。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第六条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 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 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 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 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 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 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 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九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 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 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 2001 年 11 月 15 日)
通用规范
>
2018及以前
>
2017以前
>
文档预览
4 页
0 下载
402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本文档由
savas13
于
2019-12-23 14:57:20
上传分享
举报
下载
原文档
(393.92 KB)
收藏
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1+1=?( 答案:
2
)
评论列表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
最新文档
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2017年2月9日)
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2018年4月12日)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 2012年9月18日)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014年12月23日)
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 2017年4月25日)
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2015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5〕610号 2015年11月4日)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 2011 年 3 月 16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35号 2013年2月7日)
1
/
4
评价文档
5 个金币
下载文档(393.92 KB)
回到顶部
×
下载提示
文档下载,需要消耗您
5
个金币。
您确定要下载
国务院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 2001 年 11 月 15 日)
文档吗?
×
分享,让知识传承更久远
×
文档举报
举报原因:
垃圾广告
淫秽色情
虚假中奖
敏感信息
人身攻击
骚扰他人
×
收藏文档
收藏文档
请选择收藏夹
请选择收藏夹
没有合适的收藏夹?去
创建收藏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