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征收规章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 号 2018 年 1 月 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 渔业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 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6〕3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 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 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 2018 年 1 月 1 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 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 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3〕38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 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1 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 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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