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环评〔2018〕11 号 2018 年 1 月 2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 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 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 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 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 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 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 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 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 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 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 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 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 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 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 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 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 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 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 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 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 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 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 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 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 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 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 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界定清单。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 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 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 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 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 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 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 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 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 综合监管平台。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 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 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 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 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 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 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 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 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 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 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 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 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 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 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 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 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 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 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 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 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 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 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 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 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 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 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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