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和收费管理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6 号 2001 年 1 月 17 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已于 2000 年 12 月 29 日经第 36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 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 理;5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 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 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 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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