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和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8 号 2007 年 6 月 26 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建设部第 1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 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 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 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 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 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 5 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0 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 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 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 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2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 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附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4)企业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 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 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 15 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 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附表 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 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附表 1)中要求配 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 3 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 5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 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 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 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 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 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 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 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 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 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 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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