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和收费管理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233 号 2007 年 4 月 11 日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 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 委、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历时两年,经多次论证修改、测算复核、专家审 议,并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将于今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 为切实做好《管理规定》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 见,切实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贯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学习《管 理规定》,确保《管理规定》得到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 三、为便于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做好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正确理解掌握和应用好《管理规定》, 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单行本)和《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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