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和收费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 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8 号,以下 简称 158 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应按照 158 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 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 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 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 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 2 年内独立监理过 3 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 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 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 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 业务。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 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 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 5 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七)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 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 算。 二、申请材料 (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 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 2 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 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九)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 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3.5.6.7.9 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 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 绩证明。 (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3.5.6.7.9 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 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4.7 所列材 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 1.2.4 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 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 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 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 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五)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 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1.2.3.4.5.6.7.9 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 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 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 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 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资质受理部门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附件材料 中相关内容与原件相符。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 1)及附件材料、报送文件一并报建设部。 (十八)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 申请办理。 (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资 质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一)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 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 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资 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158 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 158 号部令的 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十二)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 5 年。 四、资质证书 (二十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 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

pdf文档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通用规范 > 2018及以前 > 2017以前 > 文档预览
7 页 0 下载 48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第 1 页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第 2 页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第 3 页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第 4 页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号 2007 年 07 月 31 日)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2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savas132019-12-23 10:45:29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1+1=?( 答案:2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