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含进口)采购 保管及税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关于调整代理进口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石化股份物财〔2006〕95 号 2006 年 8 月 28 日) 各处室、办事处、境内子公司: 为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各企业、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进口业务的代理成本,规范代理进口 业务收费管理,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决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各处室、办事处、境内 子公司代理中国石化集团内部企业的进口业务的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代理设备、材料进口业务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 1%;代理化工品进口业务收取的代 理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 0.9%。 2.代理进口业务收取的银行手续费率最高不得超过 0.15%。 3.代理进口业务的其他报关、保险、港口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不得加价收取任何名 目的费用。 各处室、办事处、境内子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结算,不得超标准收费。对违反上述规 定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 关于采购保管费的取定 (中国石化建标函〔2005〕447 号 2005 年 11 月 21 日) 宁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函收悉。根据《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 (中国石化〔2000〕建字 476 号),设备、主要 材料运杂费是由运输费和采购保管费构成。在运杂费定额的测算取定时, 运输费占运杂费的 63..33%, 采购保管费占运杂费的 36.67%。因此,不同的运杂费率中采购保管费率为: 序号 地区类别 运杂费占出厂价(%) 采购保管费占出厂价(%) 1 一 6 2.2 2 二 7 2.57 3 三 8 2.93 4 四 9 3.3 5 安装材料 5.5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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