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危化〔2007〕121 号 2007 年 5 月 29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 号,以下简称《办 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 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 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 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 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 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 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 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 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 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 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 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 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 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 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文件、资料一式 3 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 2)3 份。待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 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 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 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出具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 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 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 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 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 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 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 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 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 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 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 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 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 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 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 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 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 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 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认可表(见附件 4) ,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 2 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 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 3 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 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 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 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 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 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十九、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 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 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基本情 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 2 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 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 2006 年 10 月 1 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 2006 年 10 月 1 日前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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