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费用管理 中国石化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石化安保〔2008〕65 号 2008 年 11 月 10 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总部法律事务部“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机关 2008 年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的 通知”要求,现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重新印发,请遵照执 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石化安〔 2004〕 553 号)中《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7〕268 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 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用途准确计提、 及时上缴、正确掌握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局对安保基金的收支及使 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组织对直属企业计提、上缴安保金工作及安保基金返回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 查。 第五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 务监督。 第六条 直属企业上缴安保金的缴纳工作和返回款的使用情况,由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 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审计报告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 局和安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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