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费用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15〕206 号 2015 年 12 月 10 日) 各省、自治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 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 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 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 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 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0 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 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 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 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 部统一规定样式(见附件 2)。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应遵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 质〔2004〕23 号)有关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 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 位),如京建安 C1(2015)0000001; (二)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 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 位),如京建安 C2(2015)0000001; (三)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 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 位),如京建安 C3(2015)0000001。 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 24 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 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 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 出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 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 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 法》(建质〔2008〕91 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 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 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附件 1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1.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5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 等管理。 1.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 理。 1.1.7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1.1.8 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9 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 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10 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11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12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1.2.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1.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1.2.5 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1.2.6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1.2.7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 力考核情况。 1.2.8 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情况,本 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2.9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1.2.10 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2.11 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 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

pdf文档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2015年12月10日)

通用规范 > 2018及以前 > 2017以前 > 文档预览
12 页 0 下载 458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2015年12月10日) 第 1 页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2015年12月10日) 第 2 页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2015年12月10日) 第 3 页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2015年12月10日) 第 4 页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  2015年12月10日)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7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档由 savas132019-12-23 10:23:57上传分享
给文档打分
您好可以输入 255 个字符
1+1=?( 答案:2 )
评论列表
  • 暂时还没有评论,期待您的金玉良言